20261015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岸管理政策白皮書」推動會議書面意見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2026/10/19

一、應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

(一)海岸管理法第 1 條:「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法條用語既採「零損失」,不應放寬為「淨零損失」。

(二)海岸管理法立法後,各種造成自然海岸減損之不當開發案,仍持續通過。政策上應明訂審查順序:

      1.先避免使用自然海岸,如:檢討設施必要性;改採替代方案。

      2.再檢討「最小需用」原則。

      3.萬不得已,才採行「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三)彌補或復育措施,應達到「生態等值」程度,亦即:若欲將自然海岸人工化,應將開發區內或鄰近已被人工化之海岸,彌補或復育到相同生態程度。

 (四)如採彌補或復育措施,應提出生態等值判斷標準、達成期限、查核機制及失敗補救責任,且不應用金錢補償取代復育責任。

 

二、所有海岸開發均應有「不適宜區」及「除役規範」:

  肯定白皮書就「綠能」開發,要求「不適宜區排除」、「除役規範」。但建議所有海岸開發均應有「不適宜區」及「除役規範」,而不限於綠能開發。

 

三、海岸地區有「累積影響」之開發案,應整體評估:

  相鄰的海岸地區開發,會有累積影響。如:台中港面臨第二化石氣接收站擴建、第五化石氣接收站新建、離岸風電用地填海等,對臺灣白海豚的生存造成巨大壓力。就海岸地區有「累積影響」之開發案,應整體評估。

 

四、海岸地區應極力避免「填海造地」,更不應淪為營建土方去化的棄土場:

過去政府主張「向海致敬」、「海洋立國」,近期為解決營建土方去化問題,竟宣布:「國家邁入大填海造陸計畫時代」,短視近利,令人傻眼。海洋生態十分脆弱,不應淪為營建土方去化的棄土場。

 

五、海岸保護區審查,應優先於海岸開發案審議:

 民間為保護大潭藻礁,曾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海岸管理法》提出相關保護區申請、請願,甚至將資料送到國外,爭取成為東亞第一個「希望熱點」。但政府就第三化石氣接收站卻採取:先通過海岸利用許可審議,再處理保護區審查的不合理做法。建議應確立「海岸保護區審查,應優先於海岸開發案審議」。

 

六、建議「中華白海豚」正名為「臺灣白海豚」: 

印太洋駝海豚可分為「中華白海豚」 (Sousa chinensis chinensis)與「臺灣白海豚」(Sousa chinensis taiwanensis) 兩個亞種。臺灣與廈門及香港的白海豚族群體表斑點的分布顯著不同:臺灣的白海豚背鰭上的斑點通常較密集而明顯,廈門及香港的白海豚背鰭上的斑點較不明顯。

印太洋駝海豚被 IUCN 列為易危 (Vulnerable, VU) 等級的物種,但生存於臺灣的白海豚族群被列為極危 (Critically Endangered, CR) 等級。美國國家海洋漁業局 (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 NMFS)也在 2018 年將臺灣的白海豚族群納入瀕臨絕種生物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 ESA)中的瀕危 (Endangered) 等級。

建議比照海洋委員會《臺灣白海豚保育計畫》,將「中華白海豚」正名為「臺灣白海豚」。

 

七、「海岸管理政策白皮書」應與海洋保育法銜接:

 113年7月31日公布之《海洋保育法》已於114年7月1日施行,建議白皮書再檢視及補充與該法銜接情形。

 

八、海岸地區預估在2030年後,始能完工之化石氣設施,應全面取消,以落實氣候變遷因應法2050淨零排放目標: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第1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欲落實該法定目標,2030年後始能完工之化石氣設施,應檢討其開發必要性。建議海岸地區預估在2030年後,始能完工之化石氣設施(如:四接、五接等),應全面取消,趁早將國家資源轉投入真正低碳的再生能源,取代高碳排的化石燃料,以落實氣候變遷因應法2050淨零排放目標。

 

九、應建立並公開海岸地區長期生態基線資料庫:

 (一)政府應建立並公開海岸地區長期生態基線資料庫,以利釐清:發生海洋污染事件時或探討生態補償、復育,應回復的生態標準。

 (二)各項海岸開發案,常會進行生態調查、監測,應將相關資料納入資料庫,公開供民眾查詢及檢視其真實性。
 

十、生態保育應優先於藍碳收益:

部分藍碳(如:紅樹林)仍有爭議,應確立生態保育優先於藍碳收益之原則,並明定生物多樣性與原有棲地功能優先,碳匯收益只是附加效益。復育前應先確認歷史棲地、水文、底質及保育目標,而非種越多越好。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