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環評機制遭開發單位濫用,應立即修法補漏!
聯合聲明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 開發單位想延就延?
「彰化福漢風力發電廠計畫」原訂於昨日 06.09 14:00 召開環評,卻在前一日下午,因開發單位的要求而 #臨時取消。看似普通的通知背後,卻潛藏環評機制的漏洞,與企業和人民權力的不對等。
這不是環境部第一次在環評前一天,配合開發單位臨時取消。根據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的紀錄,這已是風機業者 #第三度 在環評前一日,疑似因得知居民要北上陳抗,而申請展延臨時取消。
為何開發單位可以在會議前一天任意取消呢?現行環評法規中,雖然有規範環評書的補正期限,卻也允許開發單位申請展延,並且 #沒有展延次數限制,也 #沒有規定會議公告後不得展延。
因此,才會發生開發單位在會議前一天,臨時申請展延的荒謬情形。就算環評委員讀完資料、公務員們辛苦安排好會議、環保團體努力準備、地方居民訂好車票要出發了,開發單位還是可以想取消就取消,像是把民眾玩弄在股掌中。也有重大爭議的開發案不斷展延,迴避環評審查,長達數年之久⋯⋯顯見環評機制早有嚴重漏洞。
◆ 呼籲環境部:應加嚴展延規範
眾所周知,環評會議僅要求七天前公告,準備時間倉促。而受開發影響的居民更時常處在不安中,不知道會不會下週就突然環評?一不注意就通過環評了!但開發單位卻能掌握時間,想延就延、想拖就拖,嚴重凸顯雙方權力的不對等。
環評會議可以這樣 #任由開發單位操弄嗎?!
我們要求環境部應立即修正相關規範,保障人民環評參與權,避免開發單位任意展延、拖延審查程序。訴求方向如下:
① 應限制環評補正時的展延次數與期限:
現行環評補正程序中,可讓開發單位無限制申請展延。環境部應明定展延次數與最長補正期限,避免開發案長期懸而未決,讓地方居民長期生活在不確定與壓力之中。
② 會議公告後,原則上不得再展延:
環評會議公告後,環評委員、相關機關、地方居民、公益團體與利害關係人等都已開始準備。除非有天災等其他不可抗力理由,開發單位不得在會議前夕臨時申請展延,導致會議取消。
③ 應公告開發單位的展延理由,不得無故展延:
開發單位申請展延時,主管機關應公開展延理由、補正項目、准予展延的依據及展延期限,不得讓開發單位以不適當理由規避審查,也使得社會大眾無從監督。
最後,若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也未提出具體正當理由申請展延,環境部應立即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3-1 條,要求事業主管機關駁回!不應讓案件無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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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能源署也應負起責任
環評展延看似鬆一口氣,但卻不代表威脅解除!居民們仍然生活在不知何時,將再次面臨危機的不安感中!
我國的陸域風機,在主管機關能源署的怠忽職守下,導致許多廠商強行在不適當的地方開發。陸域風機的種種衝突,來自主管機關能源署的嚴重失職!放任業者圈地開發,二十多年來始終沒有訂定安全距離,也沒有針對影響做研究。
我們再次重申,能源署應訂定風機安全距離!在相關制度未完善前,不應再興建陸域風機!
註:在環評前一日臨時取消的三次彰化陸域風機開發,由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彙整
此三皆位於彰化,也顯示陸域風機開發並非單一個案爭議,而是選址、累積衝擊,對於居民生活、養殖畜牧產業、當地生態影響都有嚴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