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三廠的地質風險,應於決策前,充分調查、揭露,並納入考量:
核三廠有恆春活動斷層通過廠區,一號機氣渦輪機組廠房下方為斷層剪裂帶,二號機位於背斜軸上方,地底曾發生變形作用,強震發生時反應爐可能被拱起來。過去安裝地震儀時,曾挖到易燃沼氣。相關地質風險,應充分揭露及考量。並比照美國加州的洪堡灣核電廠(Humboldt Bay Nuclear Power Plant)緊鄰小鮭魚斷層之案例,永久關閉,停止製造核災風險。
二、核三廠歷年起火、輻射外洩、其他異常狀況,應充分揭露並說明如何避免再犯:
核三廠歷年來曾發生至少7次起火事件,包含造成停機1年2個月的「七七大火」;喪失全部電源,差點引發核災的「三一八全黑事件」;以及因設備老舊引發的火災事故。至少35次輻射污染事件,包含管線爆裂輻射蒸氣洩漏;廢料廠房水溝污染;甚至5千加侖輻射廢水污染南灣沙灘等。至少45次其他異常狀況,包含控制棒底栓斷裂;氣機葉片龜裂;冷卻水洩漏;挖斷儀用空氣埋管;喪失外電84天才發現等,相關不良紀錄,因充分揭露並說明如何避免再犯。
三、核三廠減容中心長期焚燒低階核廢料之健康風險,應於決策前,充分評估、揭露,並納入考量:
核三廠歷年來運轉產生的低階核廢料,包含放射性污染的廢樹脂、廢液、殘渣、衣物、零組件等,長期於廠內的減容中心,採壓縮及「焚燒」方式處理。長期焚燒低階核廢料之健康風險,應於決策前,充分評估、揭露並納入考量。
四、核三廠地質條件惡劣,不適合長期貯存高階核廢料,應說明最終貯存場址在哪?及如何確保廠區不會成為核廢最終貯存場址?
(一)核三廠僅剩約535束用過核燃料存放空間,約僅能再運轉約4年,不值得耗費大量資源,強推再運轉。
(二)核三廠有活動斷層通過,強震及地表變形風險高,不適合長期貯存高階核廢料,台電應說明核三廠再運轉產生之高階核廢料,最終貯存場址在哪?及如何確保恆春不會成為最終貯存場址?
五、若核三廠再運轉後,不幸發生核子事故,如何妥善撤離、安置居民及相關賠償規劃應充分說明:
(一)福島核災時,居民撤離範圍約30公里、美國撤僑範圍約80公里,核三廠相同距離,居民人數分別為約6萬人及近400萬人。若核三再運轉後,不幸發生核子事故,如何妥善撤離安、置居民?應充分說明。
(二)日本就核子事故造成之損害,未設定賠償上限,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卻設定單一核子事故,賠償上限42億元。如以日本福島核災30公里賠償範圍估算,核三廠周邊6萬居民平均每人約僅能獲償7萬元,顯不足以填補可能遭受的損失,相關賠償規劃應充分說明。
六、核三廠再運轉所需設備更新、補強成本,應進行經濟效益分析:
(一)國際上許多民營核電廠因設備更新、安全提升所需成本高昂,不符經濟效益,而選擇如期除役甚至提前除役。台電為國營事業,不能因為花的是公帑,就不考慮經濟效益,慷全民之慨。
(二)核三廠曾因設備老舊,發生過起火、輻射外洩等諸多問題。廠內蒸汽產生器曾被檢測出裂紋,更新成本高昂、技術困難,美國水晶河核電廠即曾因蒸汽產生器更換失敗,導致提前除役。再運轉所需設備更新、補強成本,應進行經濟效益分析。
結論:建議核三廠專心做好除役工作,不要冒險重啟核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