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環評 發言單) 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18次會議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重辦環評)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109年2月7日第538次委員會發言單
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18次會議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重辦環評)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109年2月7日第538次委員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關於屋頂反光:
(一)大巨蛋屋頂反光影響光復國小學童視力健康問題,應盡早解決;
(二)解決方式建議盡速使用適當塗料,而不是消極等待落塵覆蓋或金屬氧化,使學童受苦時間延長;
(三)該問題早在大巨蛋興建前的都審、環評階段,已有光復國小家長會代表提出質疑,當初開發單位宣稱不會有問題,如今卻造成屋頂反光影響學童健康,應依環評法第18條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與本件環差併案審查,且於改善完成前,不要通過環差,避免開發單位拖延不處理。
二、本次變更完全未減少建築量體,戶外空間僅減少些許綠地,令人質疑能否解決〈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提出之安全問題:
(一)臺北市政府過去製作之〈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曾指出五大安全問題:
1.建築量體過大導致災害風險劇增:
由原本總建坪9.58萬坪,擴充至14.9萬坪,過量增加容積,導致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成為高災害潛勢與高災害風險之地區。
2.商場與巨蛋共構造成安全危機:
(1)動線由寬變窄且方向集中,造成人員滯留球場內觀眾;
(2)各層至戶外的路徑曲折、上下起伏,逃生不易;
(3)火災高溫會透過鋼構傳導,造成結構變形;
(4)防火牆設置曲折,地震時易造成破壞,導致火煙蔓延。
3.各棟地下停車場整體連通,災害易蔓延擴散:
巨蛋地下室規劃成一個巨型停車場,停放將機車3,800輛、汽車2226輛、裝卸車56輛、大客車60輛,且連通各棟,發生火災時將波及全區各棟。
4.戶外空間無法容納所有逃生民眾:
(1)地下2樓及地下3樓下沉式廣場不安全,不可視為戶外疏散空間;
(2)戶外疏散空間面積計算未扣無效之空間,無法容納142,096人的整體疏散,逃生人潮將回堵到巨蛋裡面。以目前有效戶外疏散空間只能容納60,000人。
5.消防救災無法進行:
原設計將142,096人疏散至基地內外,當災害發生時,消防車難以靠近救災。
(二)本次環差就建築量體部分,總面積完全未變,僅微調整體育館主體與展場商店面積配比(見簡報p13),顯無法解決當初提出的「建築量體過大導致災害風險劇增」問題。
(三)戶外空間僅減少綠地面積158.2平方公尺(見簡報p13),是否足以解決當初提出的「戶外空間無法容納所有逃生民眾」,亦令人質疑。
(四)臺北市政府過去曾主張必須以「人命零災損」為前提,提出地面層建物,包括商場、影城、辦公室、旅館以及大巨蛋的一樓,需全部移除外牆,淨空作為半戶外避難空間[1],最後卻人離政息,不再堅持人命零災損,令人遺憾。
三、本次環差減少67株喬木(見簡報p37、38;環差報告(初稿)p13、14),是否還有新的移樹計畫?可否盡量原地保存既有樹木?喬木減少的生態影響為何?有無生態補償方案?
四、如何確保體育園區引進人數不會超過59,833人:
(一)大巨蛋園區引進人口過去有142,096人(參〈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12,8937人(參第514次都審資料)、83,733人及73,566人(參第521次都審資料)等多種不同數值;而本次環差引進人口維持原核准之59,833人(見簡報p31),僅略低於〈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分析之戶外疏散空間承受邊界60,000人。
(二)建照存根附表項次55(6)大巨蛋體育館:「…地下3層(球場)容留人數15,000人…地下2層、地上2層、地上3層、地上4層容留人數總人數為40,962人…」。可知:單就體育館觀眾席,已高達55,962人(15,000+40,962=55,962人)。
(三)100年6月本案重辦環評替代方案環說書定稿本:「…六、緊急疏散及救災動線規劃 本案…有體育館及商場、影城、旅館及辦公場所等三棟…巨蛋觀眾席 40,000 席與周邊附屬事業 13,733 人,共計約有 53,733 人…」。漏未計入體育館地下3層(球場)設置座椅舉辦演唱會等大型活動,增加的15,000人。若以體育館滿座55,962人,加上變更前環說書估算之周邊附屬事業13,733 人,合計69,695人(55,962+13,733=69,695人),遠超過本次環差設定之55,962人及〈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分析有效戶外疏散空間只能容納60,000人。開發單位應具體說明:如何將人數控制在55,962人以內?本次環差與變更前相較,做出那些改變,減少引入人數?
(四)大巨蛋觀眾席位於地面下10.5公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之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7公尺以內之規定,及安全梯不符合同規則第97條規定等問題,應提出解決方案。過去都審曾提出拆除地下7公尺以下的座位,或是不得舉辦演唱會、集會等解決方案,本次環評如何處理觀眾席位於路面以下7公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問題?
五、本次環差僅考慮火災,應增加就風災、水災、地震、爆炸、化學災害等意外災害之分析:
(一)本次開發單位申請變更稱係配合都審及台建中心「建築物防火必慢性能設計計畫書」內容,亦即僅考慮火災問題。
(二)惟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4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發生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化學災害、油污染等意外災害之風險,以及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與範圍;配合周圍之道路系統、防災系統、排水系統與當地其他條件,訂定緊急應變計畫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三)大巨蛋在捷運板南線限建範圍內(大眾捷運系統兩側水平淨距離50公尺限建,開挖範圍距離板南線卻僅12.7公尺)大規模深開挖,施工過程曾造成捷運板南線受損,有相關報導[2]及106年1月3日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發函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載明:「…三、依據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評估作業過程中數處代表斷面所提供之實測數據,均大幅超過相關法規之容許值,建議捷運相關單位暨遠雄公司針對影響路段應做全面調查,釐清現階段個環片實際受損傷之範圍與程度,以利全面改善隧道受損處,維護捷運隧道營運安全。四、依據目前提送報告現場量測數據,裂縫寬度多處大於0.3mm(大眾捷運禁限建辦法所訂裂縫之危險值),以及環片徑向變形多處大於2cm(大眾捷運禁限建辦法環片變形之容許值),與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先前提供之監測數據有明顯大幅之差異,亦均大幅超過大眾捷運禁限建辦法所要求之最大值,且依現場多處在填補後仍有滴漏水之情形產生,環片明顯受到外界環境變化而有大幅變形之情事,建請相關單位依評估報告辦理後續隧道補強工作。」(附件1)可稽,且係在未遇風災、水災、地震的狀況下,已衝擊捷運安全,若日後遭遇風災、水災、地震等災害,對捷運的衝擊恐更為嚴重。對捷運之影響為何?如何避免、減輕影響?
(四)大巨蛋先前通過環評時,尚未發生八仙塵爆案,經歷八仙塵爆民眾受困泳池內逃生困難[3]的慘痛教訓,不應容許大巨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將部分觀眾席設置於低於路面以下7公尺處。
(五)大型室內體育館易成為恐怖攻擊標的,就發生爆炸、化學災害等恐怖攻擊常見手法,亦應加以分析,並訂定緊急應變計畫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六)本次環差開發單位僅考慮火災,應增加就風災、水災、地震、爆炸、化學災害等意外災害之分析;或依環評法第18條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與先前環境影響說明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並提出「因應對策」,尤其捷運板南線,在大巨蛋施工過程已出現問題,自應重新檢視。
六、就大巨蛋興建過程,生態池水量減少問題,亦應依環評法第18條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
七、本案不應開發,建議早日就大巨蛋所涉弊端,依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解除契約」;或依2016年6月8日北市府第二次催告限期改善,以「違反建築法第58條、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及「未於履約期限內完成興建並取得使照」等可歸責遠雄之事由「終止契約」;或就起訴理由指出之相關犯行影響建照核發的正確性部分,撤銷用不實資料取得的建照。
八、民眾發言內容應列入會議記錄;早期大巨蛋相關環評、都審,無論是否參採民眾意見,至少會將民眾發言內容列入會議記錄,近期大巨蛋都審會議紀錄卻經常省略民眾發言內容,甚至連民眾已填寫繳交之發言單,也不願意列入會議記錄,希望能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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