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過後 保護藻礁腳步未停】 新聞稿
【公投過後 保護藻礁腳步未停】
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言詞辯論庭 庭前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第 142 次記者會) 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要求中油三接遷離藻礁海岸及海域的「珍愛藻礁」公投,雖然未通過。但循司法途徑保 護藻礁的腳步並未停歇,藻礁公投推動聯盟今天到高等行政法院召開【撤銷觀塘工業區 海岸利用許可案言詞辯論庭】庭前記者會。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
海岸利用管理法於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施行,107 年 5 月訴願、同年 11 月起訴的本件 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案,應係該法公布施行後,撤銷海岸利用許可的第一個 案例。
其具有指標性之意義,以當事人資格來說,訴願階段,行政院以「海岸管理法 之立法目的係海岸之保護、利用及管理等,難謂有保障訴願人等之權利或利益」為由, 訴願不受理。然海岸管理法第 1 條、第 7 條,提及「保護海岸資源」、「海岸災害」、「因 應氣候變遷」、「文化資產」、「人文資產」、「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則環境 權、文化權、永續發展權等權益受侵害,並承受海岸災害風險的居民應有當事人適格。
相關環評處分肯認潘忠政、葉斯桂等人之當事人適格,基於開發行為管制一致性,亦 應肯認該等居民之當事人適格,否則將嚴重限縮未來撤銷海岸利用許可相關訴訟之可 能性。
此外,觀塘工業區預定地位於「自然海岸」,原處分許可開發將造成自然海岸減少、藻 礁生態系棲地及環境完整性遭破壞且牴觸「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違反海岸管理法第 1 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 7 條「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珊瑚礁、藻礁、 河口等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及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須符合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等規定。換言之,觀塘工業區的開發,無疑是打臉海 岸管理法第 1 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的宣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陳憲政表示:
原處分許可開發面積 95.4 公頃,與觀塘工業區已認可之原評估書 232 公頃及參加人環 差分析報告內容 37 公頃及最後通過的環差開發內容再縮減至 23 公頃,均不相同,第 三天然氣接收站應有其他影響較小之替代方案,原處分許可中油公司開發利用系爭海 岸,違反海岸管理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 有效措施」、同條項第 5 款「以最小需用為原則」。
藻礁生長緩慢,一旦破壞,無法彌補或復育,且被告機關將自身應負之審查責任,推 諉給其他機關,違反海岸管理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 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同條項第 5 款「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觀新藻礁新屋居民葉斯桂表示:
【海岸變遷】會對海客文化會造成重大衝擊。 三接興建後會造成南區沿岸土地流失,自然地景與古蹟的破壞,海客文化資產(石滬) 與(牽罟)將消失。 藻礁生態圈環境被破壞,會對社區生活產業、觀光旅遊產業、漁民的生計收入帶來嚴 重損失,靠海為生的海客家文化將不保。觀塘三接的凸堤危害,政府自始自終都不敢面對,猶如大潭電廠的翻板,數十年來凸 堤的危害,至今都還沒有解決。
三接凸堤危害,未來將涵槪整個新屋海岸線,全台唯一客家漁港汲汲可危,請政府提 出對策,請不要再裝聾作啞,請不要再說對海岸沒有衝擊,對生態沒影響這句話,我 們真的聽不下去。
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潘忠政表示:
2015 年通過的【海岸管理法】,第一條就明示: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 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 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然而顯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大潭藻礁海岸就是自然海岸,職司海岸保育的內政部營建 署卻奉經濟部為老大,不敢專業做決定,導致今日藻礁保育陷入爭議。 為了搶救大潭藻礁,我們打了八個行政訴訟,有關環評處分部分,是肯認葉斯桂和我 潘忠政的當事人適格。葉先生是藻礁附近住戶,我則剛剛從葉先生手上接任桃園海岸 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我們長期關懷桃園藻礁海岸,這樣若不適格,誰才適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