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委會個案轉換成通盤?
第一個問題是,
先說結論,我認為不可以作程序轉換,
(一)法無明文可轉換
遍查都市計畫法或是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並無任何法令允許都委會這麼在審查個案變更的時候,逕行決定轉入通盤檢討程序續審,更罔論在通盤中還可以「優先審議」,
(二)兩種制度目的不同
個案變更與通盤檢討各有其目的,個案變更是基於急迫性與公益性,
(三)民眾參與程度的不同
通盤檢討的程序中,都計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因此,在通檢程序中,人民有藉由參與說明會、於公展期間書面陳述意見的程序參與權利。另台北市政府亦容許通檢進入都委會審議階段的時候,人民還能表達意見。
但在個案變更的程序中,其實並沒有都計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都計法第27條根本沒有任何民眾參與機制,高雄市政府的審議流程圖就明白表示:「個案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不必辦理公告徵詢意見。」(http://ppt.cc/7Tj1),而台北市政府則很好心地,在個案變更的前段「研擬提案書面資料」階段,還會讓人民列席說明會、陳述意見、參與現勘程序(http://ppt.cc/HZ1b)。
但其實單就法條上來說,個案變更是沒有民眾參與機制的,個人認為應該是在制度設計上,個案變更是有急迫性的,現實上不容許太多民眾參與機制來減損其急迫性。
因此從制度目的不同所產生的民眾參與機制有無的不同,都顯示這兩個制度實不能任意轉換。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可否提出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
先不談實務上如何迂迴的濫用個案變更,單就法條上來看,都計法第
但是第27條的個案變更,並沒有像通盤檢討容許私人提出,
因此綜合上面四點,我認為在兩個制度各有其不同目的、民眾參與程序不同、主體也不同,甚至在法無明文允許程序轉換的情形之下,
第二個問題是,進入通盤之後,
其實真要說的話,我個人覺得遁入通盤檢討,
但就長期反對變更保護區的立場來說,擋不應通過的個案進通盤,
但其實很多時候,我們喊的再大聲,說的再有理,
最後我想說,每種決定都有利有弊,在更多時候,